来源:离婚律师 微信公众号
结婚时,总逃不了要买一栋房子的问题。离婚时,绕不开的一个问题也是房子的归属问题。
结婚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究竟归属谁呢?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呢?是不是在房产证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就是自己的?是不是自己出了钱没有在房产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房子就不是自己的?等等一系列问题想必困扰各位朋友很久了,今天,笔者在这里给大家稍微梳理一下。
假设甲乙二人打算结婚,但就房子的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上面提到的问题由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指导无法得到解决。在这里分两类情形讨论。
第一类情形是,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的情形。
⒈假设甲婚前全款买房。该情形比较简单,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则此时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属于甲所有,房子在离婚时候归属与甲。所以,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的,该房子属于该一方所有。
⒉假设甲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由于甲婚前是甲贷款买的房,房子通常会登记在甲的名下(这里不要问我为什么不登记在双方名下,因为该情形讨论的前提就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关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后面会讨论的,且请看官耐心看完,比有收获)。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假如甲乙二人现在离婚,关于房子的归属问题一定会归甲吗?答案是不一定!①关于房子的分割,甲乙二人可以先协商,协商房子归谁就是归属;②假设协商不成,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房子归甲所有,相应的,没有还清的贷款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但是共同还贷的部分资金以及对房子做出贡献而增值的部分则会由甲对乙进行补偿。法条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原文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一方婚前贷款付首付,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的,房子指不定最终会归谁,但协商不了的时候通常会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⒊假设是婚后甲的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甲的名下。该情形下,房子在离婚时会归属谁呢?答案是归甲所有,有的朋友可能会跳出来指说,这难道不是归夫妻二人的吗?当然不是!该房子就是归甲所有,有《<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第一款为依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一方的父母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的时候,房子归该一方所有。
第二类情形,假设房产证上登记着两个人的名字的情形。
⒈假设甲在婚后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全款买房。如果乙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买房的时候出资了,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房子会判决归甲所有,如果乙有证据证明自己在买房的时候出资了,那么在离婚分割该房产的时候,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通常会变价分割,就所得价款按出资比例分割。所以该情形下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⒉假设甲乙在婚后共同贷款买房。此种情形下,当然房子归甲乙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处理就好。
⒊假设甲的父母出钱买房。此情况下,如果没有“借条”之类的证据,那么该房子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夫妻离婚,甲的父母也无法要回买房子的钱;相反,如果有“借条”之类的证据的话,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形是房子上面有多个人的名字,比如父母的,子女的等。
首先,该房子认定为所有登记权人的财产,该房子上的贷款也属于所有人的共同债务。增值部分或贬值部分都有所有登记权人共同享有或者承担。
其次,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先对房子进行分家析产。如果房子的贷款是由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收入偿还的,那么这部分除了夫妻二人以外其他的人无权分割。
最后,法院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析产的判决结果来对该房子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