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严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的,受侵犯的一方可以申请分割财产——薛某诉陈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款项进行控制,并一次性大量取现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该行为属于严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如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处于分居状态,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分割时既要考虑一方的过错,也要考虑双方各自的生活需求。
案号:(2011)崇民初字第92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已撤销)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2.夫或妻一方存在恶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可依法起诉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郑女士诉林先生分割婚内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诉请法院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予支持,且可酌情判给无过错方较多份额。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3年3月11日
3.夫妻一方恶意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谢某甲与盛某某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另一方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6)湘03民终19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1.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解释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从主观上,上述行为应为夫妻一方的故意行为,通过上述行为,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共同财产毁损,不适用该条规定。
从本条司法解释文字表述看,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方能获得支持。如丈夫经营饭店亏损,拖欠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交给第三人,以该第三人名义存入银行,但约定该款项所有权系该丈夫所有。此时,丈夫隐藏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债权人债权,并非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与第三人约定,其交给第三人的款项所有权属于该丈夫,该笔款项依照法律规定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时,如妻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且如果支持妻子的主张,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妻子的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另一种情形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84~85页。)
2.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的一种典型形式,应当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依据《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确立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处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还可以参考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但是参考适用时,应当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应当适用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
《物权法》规定的财产共有制度,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不同,鉴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的一种典型形式,本文主要介绍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物权法》第99条有关共同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规定,在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分割问题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共同共有人一般不得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或者出现“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可见,《物权法》第99条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以允许分割为例外,从而维护共同共有关系的稳定。
(2)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确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依据《物权法》第99条,确立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存在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法院才能允许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具备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夫妻一方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不能类推适用或者扩大解释,以杜绝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滥用,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笔者认为,虽然《物权法》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确立的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以允许分割为例外的根本原因在于维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严肃性,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较其他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要求,最能展现婚姻的伦理特性;夫妻共同财产制承认妇女对家庭的贡献,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夫妻共同财产制符合我国“同居共财”的传统理念。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制仍然是我国目前乃至将来立法者首先考虑的夫妻财产制,除非必要,夫妻任何一方均不能随意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摘自《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杨心忠、赵蕾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48~49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订)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