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新解释共4条,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平常工作中,也有当事人咨询再审的事宜,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新解释施行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四川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再审认定情况。
发回重审率约为3.33%
直接改判率约为13.33%
驳回再审申请率约为83.34%
改判为非夫妻共同债务率约为19.05%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2.新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新解释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共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的第(1)项、第(3)项:“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