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协议离婚时,“暗地”留给妻子的40万元存款,男方现在还能不能要求“分享”?昨日,朱先生向本报新闻148咨询此事。
据朱先生介绍,2005年,他结识一个生意上的女性合作伙伴。他与妻子沈女士协议离婚。出于愧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共有的
一套房子留给了沈女士。此外,他将40万元存款(以沈女士名义开户)也“暗地”留给沈女士,没有写入协议。
没想到,沈女士很快就重筑爱巢。而朱先生经营失败,第三者也离他而去。他希望能“分享”留在沈女士那里的40万元,但遭拒绝。
昨日,湖北金卫律师所关欣律师认为,对离婚后再行要求“析产”的,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形——一方对离婚前不知晓的财产(如隐匿的),离婚后,该方有权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分割。朱先生再行要求“析产”,于法无据。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笔未予分割的共有财产,并不代表男方放弃(除非沈女士能证明男方放弃)。如果两人协商不成,一方不得擅自动用,这笔钱将成“死款”。
(2007-02-18 来源: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