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妻子”是精神病患者,而仍与其“结婚”,之后产生嫌弃的念头,并将疯“妻”推入河中溺水死亡。2月2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肖忠裕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吉安县敖城镇夏迳村委会毛田村青年肖忠裕于2006年1月经叶齐章介绍与患有精神病的女子黄剑英相识,并商谈婚姻事宜。7月13日,黄剑英的父母将黄剑英送到肖忠裕家中“完婚”(未办结婚证)。几天后,肖忠裕发现黄剑英生活不能自理,并殴打其父母,砸烂家具,遂产生要除掉黄剑英的想法。
7月15日,肖忠裕在喂饭时遭到黄剑英追打。当日上午10时许,肖忠裕将黄剑英带至本村附近的毛田沙场,用手按住其头部压入水中,直至以为被淹死后才离开。不久,因村民发现并告知,肖忠裕及其母亲才将黄剑英带回家中。在肖忠裕帮黄剑英换衣服时,黄剑英又殴打肖忠裕,肖又起杀念。于是,肖忠裕再次将黄剑英带到本村之外的流江沙场,将黄剑英推入水中,直至黄被水冲走后才离开。之后,肖忠裕便在流江沙场拿走两把铁锹,沿着“禾河”寻找黄剑英尸体,欲将尸体掩埋,但经寻找未果。
2006年7月17日,黄剑英的尸体在“禾河”下游水北沙场附近被人发现后报案。案发后,肖忠裕在其母亲肖爱娇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江西省精神病院鉴定,肖忠裕患有中度发育迟滞,作案时因其智能障碍,辨认与控制能力削弱,故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肖忠裕因嫌弃黄剑英而故意将其推入河中溺水死亡,其行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忠裕所犯罪行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肖忠裕犯罪时因其智能障碍,辨认与控制能力削弱,为部分责任能力,以及肖忠裕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