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夏、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女儿小茹的监护权归父亲,但由母亲带女儿生活,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含小茹教育费、生活费);小茹的保险费、医药费也由父亲负责。双方按约履约至2006年2月,父亲陈某却以其探视权受侵犯为由,拒绝再履行其他抚养义务。从此,该对离异夫妻又为了女儿抚育费及监护权的问题,连续打了二起官司。
原告夏女士即小茹母亲诉称,2006年2月,其前夫不再履行协议中确定的各项义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女儿2006年2月的抚养费、保险费、医疗费等。但被告辩称,按离婚协议约定,夏某不具有小茹监护权身份,因此依法不具有小茹法定代理人诉讼的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此案审理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遵照执行。但原告未提交小茹实际产生的费用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原告可在取得相关依据后另行主张。
对于被告提出支付1000元每月的抚养费,已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婚姻法等规定,小茹在夏某实际抚养期间,由被告支付其同期抚养费1000元每月(含教育费、生活费)。
此案刚判,小茹的父亲又提起诉讼,称原被告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他对女儿的监护权,但其母一直拒绝原告在春节前接女儿回去探亲。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女儿监护权。对此夏某称,女儿一直随她生活,因此她理应对女儿享有抚养权及监护权。法庭认为,陈某在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一审判决陈某仍对女儿拥有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