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同居生活的男女,因琐事争执女方赌气返家不归,其男友激愤报复欲将女方烧死,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被发现抓获而杀人未遂。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云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现年40岁的王云佯,系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居民,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2002年7月被释放。2006年9月12日又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
2006年2月,王云佯与女青年张某相识后同居生活。因性格差异,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心生悔意提出与王云佯分手,并返回其兄长张运家居住。
2006年8月27日夜11时许,王云佯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尖刀和铁锤等作案工具,从家中骑自行车赶至张某居住处,准备用汽油烧死张某。为阻止张某的哥哥张运出来阻拦,王云佯先将张家的房门从外边用铁锁锁牢,后害怕使用汽油作案会连累周围邻居,即用尖刀、钳子等工具撬割张某居室的窗户,以便进屋对张某实施杀害。
正在室内休息的张某听到窗户被撬声音后,便用手机给居住东屋间的哥哥张运打电话,告知其情况。张运起床欲出门,却发现房门被锁。待其打开房门后,即将正在作案的王云佯抓住,随后报警,案发。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王云佯对作案过程无异议。法院遂被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王云佯有期徒刑七年。王云佯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王云佯属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后果等理由,要求二审法院免除王云佯刑事处罚。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王云佯为报复杀人、携带作案工具到达作案现场且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及时发现和受到控制而未得逞犯罪目的,并非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且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的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