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婚后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生育一子,其夫不知情承担了孩子的抚养义务,其夫遂诉请返还抚育费和精神抚慰金。近日湖南岳阳市中院二审依法判决:该女子返还其夫对孩子的抚养开支108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1997年11月,王文武(化名)与江倩(化名)登记结婚,江倩于2002年10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迪(化名)。后王文武、江倩因夫妻感情不合,双方于200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江倩抚养,王文武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王迪的医疗费、学费由王文武、江倩各负担50%。后王文武因怀疑王迪非自己亲生,而未支付王迪的生活费,并委托医院作了亲子鉴定,结果为:王迪与王文武无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江倩与王文武结婚后,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生育了子女,王文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该子女的抚养义务,江倩的过错行为侵害了王文武的人格尊严权,王文武要求江倩返还其因抚养王迪而支出的费用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理应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