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和周玲于2004年8月相识,两人一见倾心,如漆似胶,没多久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刚开始两人柔情蜜意,很是恩爱。可是好景不长,2006年两人感情急转直下,出现了不可逆转的危机,两人遂决定分手了断。2006年5月14日,李强出具给周玲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欠周玲人民币三万元整。随后,周玲与李强签订了让人大跌眼镜的《分手协议》,《分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周玲与李强双方同意分手,分手费三万元欠条已经写给周玲,2007年春节前付1万,其余2007年底前付清,从此双方再无纠葛。同时李强必须答应不再和现在的女朋友在一起,由于其是导致双方同居三年并分手的,如李强和现在的女朋友在一起后果自负,协议不生效。”
由于春节前李强没有按约支付1万元,周玲一怒之下将李强诉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强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30000元。李强辩称,两人之间实质上并无借贷事实,周玲所出具的欠条和《分手协议》,是周玲带人向李强索要分手费,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并非李强的真实意思表示。欠条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强在付款前可以撤销赠与。按照《分手协议》中“如李强和现在的女朋友在一起协议不生效”的约定,《分手协议》也没有拘束力,因为李强和协议中所指的女朋友仍然在一起。
周玲对欠款30000元的构成,解释为李强向其的借款、房租及日常开销的总计,李强对此予以否认,周玲也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法院审理后认为,周玲起诉的欠条仅符合形式要件,并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从双方达成的《分手协议》可以明显地看出为“分手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该法,周玲的诉请于法无据。
2007年4月初,南长法院对这一稀罕、特殊的民间借贷案进行了开庭宣判,判决驳回周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此案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