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在与恋人争吵后坠楼身亡,伤心的父母梁先生和潘女士为此将昔日的“准女婿”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7.6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二原告诉称,被告王先生与原告的女儿小鑫(化名,21岁,北京电影学院毕业生)自2004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以来,多次在校外同居,致小鑫怀孕,并做了三次以上人流手术。于小鑫深爱着王先生,且达到不能自拔的地步,但王先生却在得到小鑫的身心后嫌弃她并多次想抛弃她。
2006年11月11日,王先生在深夜12点左右来到小鑫所住的小区,凌晨两点左右与小鑫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大约三四十分钟后,小鑫从11楼高空窗台坠楼身亡。事后,王先生跪在两原告的面前,作出了许多承诺,并主动承认过错,且支付了原告精神抚慰费10万元。
二原告认为,被告王先生从没有真正的爱过小鑫。小鑫的坠楼事件与王先生这几年的交往和当天晚上的争吵是分不开的,王先生应对此结果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