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杨女士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丈夫陈先生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共计7143.26元。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了她的起诉。
杨女士起诉称, 2006年9月16日上午,她与丈夫在协商出租房时,遭到殴打,直把她打得躺在地上丈夫才停手,并抢走了她的手机,耳钉也在被打中丢失。她妹妹报警后,叫来急救车,被送到宣武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腿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神经症反应,现起诉要求其赔偿医疗费753.26元、财产损失费3368元、交通费2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宣武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构成婚姻过错赔偿,应该具备四种要件:1、存在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侵权行为;2、该四种情形的侵权行为是一方的过错;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还要具备一项特殊的要件??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杨女士以陈先生殴打致伤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因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杨女士未提离婚诉讼请求,单独起诉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