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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擅自处理无效。福州男子陈某生前没有征得妻子同意,就将一套房改房以9万元卖给了好友。他的妻子后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这套房子。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陈某妻子的诉请。
任某与陈某是同事兼好友。2000年,陈某退休前,决定将自己4万元的房改房作价9万元卖给任某,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任某当即支付了6万元,陈某出具了收条。
2000年年底,陈某将自己当时买房时的房贷合同及贷款缴款凭证原件交给任某,口头约定由任某代缴自己的3万余元贷款来冲抵余款。后任某将房子装修一新,给儿子作婚房。
2003年,任某拿到了土地证和房产证,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更名手续。
2005年底,陈某病逝。去年春节后,陈某的妻子黄某一纸诉状将任某告到了法院,要讨回丈夫卖给他的房子。
黄某称,为丈夫料理后事时,她才知道自家在福州的房子在5年前卖给了任某,她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任某腾房。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黄某出示了老家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表明她长期在老家,没有出来工作过,所以她对福州房产的处理从不知情。
任某辩称,当初签合同时,陈某说他家的事他可以作主,自己就未坚持要黄某也在合同上签字,也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某认为,通常变卖房产这样重要的事情,陈某应该会告知妻子,而黄某也不可能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从不过问房子的情况。因此,任某觉得自己是善意有偿取得讼争房屋的,其与陈某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单方面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而陈某将房屋卖给任某属单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此卖房协议无效,任某应将房屋返还黄某。同时,黄某应将9万元购房款返还给任某。
(福州日报记者 卢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