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兰在和大力(均为化名)打离婚官司时,未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她所借的83万多元巨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她在二审时补交了证据,但市中院近日终审判决仍然不支持她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的请求。
20年婚姻一朝破裂
1983年,连江人大力和阿兰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1月,双方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年底,阿兰生下长女小华(现已成年)。1988年,阿兰又生下长子小强(现已成年)。1989年8月,双方补领结婚证。1990年7月,阿兰又生下次子小虎(现在校学习)。1991年,大力前往日本务工,2004年9月回国。
回国后,大力即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兰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为孩子和债务问题起争执
2005年底,他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阿兰同意了。双方就次子小虎的抚养权问题发生了争执。阿兰还提出,在她和大力共同生活期间,因大力出国及三个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所需,她共向他人借款本息总计达83.8万元。大力自1991年前往日本后至今都没有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均由阿兰通过打工和借款维持家庭日常开支,且因大力出国而欠下的高额债务至今仍未还清。因此,阿兰要求大力共同偿还这些债务。但不知何故,阿兰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女方无证据一审未获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力和阿兰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他们的离婚要求。大力虽然主张小虎由其抚养和自行承担抚养费,但鉴于小虎表示愿随阿兰共同生活,阿兰也同意承担抚养责任并放弃要求大力承担抚养费,因此,小虎由阿兰抚养为宜。另外,阿兰未对83.8万元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法院不对此进行认定。
女方二审提交证据仍败诉
一审判决后,阿兰不服,提起上诉。她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8张借条,以此证明在她与大力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曾经手外借83.8万元钱。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阿兰提供的这8张借条不构成二审新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不能支持她要求大力承担83.8万元借款一半返还责任的要求。
最终,福州市中院驳回了阿兰的上诉,维持原判。
(陈鸿星 林哲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