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新婚的妻子出现孕期反应,张某逼问才知道,妻子肚里的孩子是她和前男友的。“结婚的时候她就知道,但不告诉我,万一我疏忽就要替别人养孩子了!”张某觉得倍受侮辱,起诉离婚。昨天,市南法院作出不受理决定,因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张某和朱某经人认识相识,相处3个月后,2007年4月22日两人举行了婚礼。结婚证是在婚礼一周前领取。相处时间不长,张某却对这次闪婚很满意,妻子和他家庭背景、学历、工作都相当,年龄上朱某要比张某大一岁。让张某得意的是,朱某虽然30岁结婚,但据说从前没有谈过恋爱,初恋便嫁给张某。“我们家比较传统,以前我谈过女朋友,后来知道她和别人同居过,我父母坚决反对,硬是要我们散了。”
婚礼办完,张某打算请婚假,加上黄金周假期,他打算带妻子去韩国旅行。然而他的提议遭到朱某反对,妻子说身体不适,不宜长途旅行。“她当时就在骗我,大概是怕一颠簸,怀孕的事就露馅。”两个人在家里闷守了十几天,黄金周之后就各自上班去了。张某的母亲发现儿媳妇不对劲,在她的催促下,张某陪朱某到医院检查,被告知是怀孕,孕期已经两个月。
结婚不到一个月就有个两个月大的身孕,朱某咬定是大夫弄错了。张某没当场发作,他找到介绍人,辗转找到妻子的同事、朋友,一问才知道,妻子婚前有过7年的恋爱历史,直到对方结婚,她才无奈嫁人。张某当天便找律师写好起诉书,要求离婚。虽然法律对怀孕期间的女性有保护,但张某和律师认为,《婚姻法》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怀孕期限制。朱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丈夫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
法官表示,法律规定体现了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特定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包括;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朱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时,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所以朱某的行为只是道德问题,法院不受理张某起诉。
(2007-05-17 来源:青岛新闻网 青岛晚报 记者:赵黎 张昕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