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江某婚后不到半年,准备离婚。双方对婚前男方送给女方的数万元“彩礼”是否应当归还上了法庭。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近日,仓山法院判定双方离婚,女方杨某返还部分“彩礼”。
2005年8月,杨某经人介绍与江某认识。同年12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江某先后送给女方杨某“彩礼”4.5万元和金戒指等金首饰共计125克。
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从去年5月8日就开始分居,随后向仓山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双方对婚前的“彩礼”归属问题争执不下。杨某认为“彩礼”是江某婚前送给她的,且部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彩礼”理应归她。
江某则认为“彩礼”必须无条件全部归还,并威胁杨某。
法官召集双方调解,向双方解释了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婚后一年内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杨某返还5000元现金及部分金器。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吴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