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与杜明(均为化名)于1997年结婚,还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之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他们于2005年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所有财产归杜明,杜明支付给英子8.5万元离婚补偿款。由于杜明至今没有履约,英子只好将杜明告上法庭,可杜明却辩称,“你没有告知我情人下落,我凭什么给你补偿金,这是保证书上的交换条件”。他的理由被法官驳回。
在法庭上,杜明说,2005年2月的一天,英子在单位宿舍与第三者发生关系被自己逮了个正着,随后第三者迅速逃走,他还来不及看清对方是谁。原本感情就不算融洽的夫妻,因为妻子的这次外遇而加剧了夫妻之间感情的恶化,杜明无法原谅妻子,双方于2005年3月协议离婚。
英子说,离婚时,杜明写了张欠条,欠条上注明“应于今年3月27日之前,支付英子8.5万元离婚补偿款”,可杜明却至今未支付一分钱。杜明则辩称,这张欠条与一份保证书是同时写的。该保证书上写着,英子应将当晚与他人同床的情况告知杜明,如英子不及时告知或没办法找出情人下落,杜明可以不让英子探视女儿,同时取消支付英子离婚补偿款。
昨日,经海沧区法院审理查明,英子与杜明2005年3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小兰的抚养和探视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其中,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均属杜明所有。同日,杜明还写了一张欠条给英子,确认其欠英子离婚补偿款8.5万元。可杜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海沧区法院认为,即使英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英子的行为违反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义务,但这应当视为英子与他人之间的个人隐私,英子无义务向杜明披露。而探视婚生女是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不因原、被告约定而发生变化,该保证书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法院昨日判处杜明应支付英子离婚补偿款8.5万元。
针对本案,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解释说,英子和杜明离婚时签订了保证书,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同时,即使离婚,父母双方都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如果以“未告知隐私”的理由来剥夺法定的权利,显然不合法律的规定。(漫画/黄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