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8日,古田路发生一起命案,女子倪某婷被前夫王某存持刀刺死(见本报次日《古田路上刺死前妻》一文)。3月19日,此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被害人倪某婷的父母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王某存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6万余元。
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指控王某存。检方称,王某存与倪某婷本是夫妻,由于感情不和,两人于去年6月份离婚。离婚后,王某存要求复婚被拒,恼羞成怒而伺机报复。
去年7月18日傍晚5时30分许,王某存携带事先备好的匕首,前往古田路的倪某婷单位门口守候。晚7时30分左右,见倪某婷从单位出来,便一路尾随,至古田路与建华巷交叉路口,王某存持匕首朝倪某婷连捅40多刀,致使其多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某存杀人后,往古田支路上逃跑,并将匕首扔进路边的垃圾桶里。水部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在过路群众的指引下,在水涧新村附近看见浑身是血的王某存正在逃窜,迅速上前将其制服。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和被害人之间就王某存应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是否有自首情节
王某存的辩护人称,王某存作案后并没有逃走,而是向附近的派出所走去,为的是去自首,只是在前往派出所的过程中被警方逮捕。
公诉人则认为王某存并不存在自首情节,因为他在作案后,为了毁灭证据,立即将凶器扔向垃圾堆,同时,他没有走进派出所,而是走过了派出所,所以他并不具备自首情节。
焦点二:是否有精神病
王某存称自己有精神病,因为他的家族2系3代中,他的姨婆(已故)、叔叔(已故)和表哥都有精神病史,因此他怀疑自己也有精神病。
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委托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科对王某存进行了鉴定诊断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出具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认定:王某存无精神病,不是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的,因此有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以此证明王某存没有精神病。
焦点三:是否婚姻家庭纠纷
王某存的辩护人称,王某存之所以杀倪某婷,是基于他与倪某婷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而起的,因为案发时他和倪某婷刚离婚,就一些事项没有达成一致而有矛盾,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婚姻家庭纠纷背景的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判死刑。
公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则认为本案没有婚姻家庭纠纷的背景。因为,王某存与倪某婷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决定离婚的,而案发时两人已经离婚,在法律上已经没有身份关系了,并且在离婚时,两人就财产责任分割达成了协议并实际履行,所以双方也没有财产纠纷。
由于该案较为复杂,法院当日并未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