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据提交不及时,林女士在打离婚官司时吃了哑巴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的83万元外债,被法院判决由她一人承担。
1983年,陈先生和林女士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1月,双方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两人分别生育了一女二子。1989年,他们补领结婚证。1991年,陈先生前往日本务工,2004年9月回国。
回国后,陈先生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女士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2005年底,陈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林女士同意了。双方就次子小华(化名)的抚养权和共同债务问题发生了争执。林女士提出,在她和陈先生共同生活期间,因对方出国及3个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所需,她共向他人借款本息总计83.8万元至今未还清。陈先生出国至今都没有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均由她打工和借款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因此,林女士要求陈先生共同偿还这些债务。但林女士却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和林女士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他们的离婚要求。陈先生虽然主张小华由其抚养和自行承担抚养费,但鉴于小华表示愿随母亲共同生活,林女士也同意承担抚养责任并放弃要求陈先生承担抚养费,因此,小华由林女士抚养为宜。另外,由于林女士未对83.8万元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法院不对此进行认定。
一审判决后,林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8张借条,以此证明在她与陈先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曾经手外借83.8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林女士提供的这8张借条不构成二审新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不能支持她要求陈先生承担83.8万元借款一半返还责任的要求。
最终,市中院驳回了林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福州日报记者 卢洪珍 通讯员 林哲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