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结婚登记时,郑州市民张红(化名)却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造成自己无法登记。经过查询,发现冒用自己名字的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邻居李梅(化名)。一气之下,张红将李梅、李梅前夫及其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赔礼道歉。昨日,经金水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这起因借用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而引发的纠纷以双方握手言和结案。
1996年6月4日,李梅向张红提出借用一下身份证。考虑到邻居关系,张红没有多想就把身份证借给了她。可是,李梅拿到张红的身份证后,竟然带着相关材料去办理了结婚登记。
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明明是张红,李梅当时的单位怎么为她开具了婚姻状况证明呢?为此,李梅在法庭上称,1995年至1996年,她作为临时工作人员在单位上班时,一直自称叫张红,单位所有人都知道她叫张红,也都认为她的名字就是张红。为此,“张红”当时请求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时,出具的身份证也是“张红”。
张红说,直到2006年11月自己到民政部门发现了这件事情,向法院起诉时,李梅的单位才知道李梅一直在冒用别人的名字。
在法庭上,李梅的单位辩称,张红在不知道李梅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干什么的情况下,就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借出,存在明显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李梅称,由于自己当时年纪小,还不到结婚登记年龄,但急于结婚,于是就借用了邻居的身份证。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梅及其现已离婚的丈夫以口头形式向张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