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仅做了修复术,还赔2万元精神抚慰金
昨日,记者从同安区法院获悉,同安区一未婚女青年到医院就诊,被擦破处女膜。医院不得不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为女青年做了修复手术,并赔偿2万余元。
2006年9月10日下午,同安区未婚女青年童兰(化名)因外阴瘙痒等症状,到厦门市第三医院妇产科就诊,并称她未婚及没有性生活史。医生仍对童兰实施处女膜检查,在使用“小鸭嘴”检查处女膜时,不慎擦破童兰处女膜,造成少量出血,吓得童兰当场泪如雨下。
尽管医院在当天做了补救措施,为童兰做了处女膜修复手术,但童兰仍沉浸在痛苦之中。她说,她还是一名未婚女性,处女膜对她来说,既是她身体的一部分,也是证明她贞洁的重要依据。因此,医生弄破其处女膜,对她的名誉和今后的婚恋将产生严重影响。为此,她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但医院仅同意赔偿5000元。无奈之下,她只好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误工损失700元。
厦门市第三医院辩称,医院在对童兰诊疗过程中,不慎擦破她的处女膜,存在过错行为,但无处女膜功能障碍,未造成童兰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况且童兰本身患有严重的霉菌感染导致外阴处女膜严重充血水肿,是导致医生检查处女膜裂伤的重要原因。医院已经向童兰及其家属道歉,并承担处女膜修复医疗费。
同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第三医院的妇科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当能够预见到使用“小鸭嘴”检查处女膜可能造成的后果。在童兰告知未婚及没有性生活史的情况下,仍实施处女膜检查,导致童兰处女膜被擦破。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医生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对此医院亦予以确认。因此,医院不能以童兰自身的病情是处女膜破裂的原因免除其过错责任。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之下,处女膜的破裂这种伤害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要比肢体受到的轻微伤害严重很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此案的焦点。而如何确定原告童兰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医院侵害的直接对象是童兰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因此,医院应对童兰的精神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安区2005年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11849元。因此,法院认为,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超过35547元,童兰主张精神抚慰金5万元数额明显偏高。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本案精神抚慰金可按照2万元予以确定,而误工损失确定为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