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出走十几年后,返回济宁,向法院起诉离婚。作为被告的“丈夫”惊愕不已,他早已再婚并生儿育女。原来二人以前曾同居六年,虽未办结婚手续,但女子的户口却登记为“已婚”,想再婚时遇到阻碍。判决离婚就让“丈夫”构成重婚罪,判决不离女子怎样再婚?日前,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巧断此案。
贾勇荷,女,江苏人;郑成业,男,济宁人。1989年,二人在济宁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当年生一女儿。在给女儿办户口登记时,郑成业将贾勇荷的户口转到了济宁,并根据村委会开的二人结婚的证明将其户口登记为“已婚”。但二人一直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95年,郑成业因经济纠纷被公安机关羁押,贾勇荷离家出走。1999年,郑成业和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
2006年底,贾勇荷突然出现,将郑成业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郑成业惊愕不已:二人不是早没关系了吗?
庭审中,贾勇荷说,双方自1995年起分居至今,感情早已破裂。因其户口簿上登记的是“已婚”,没有离婚证明,她没办法再婚。所以,“起诉离婚就是为了要一个法院离婚的手续”。郑成业也同情原告,愿意帮她,曾同意法院给出一纸手续,但又担心自己因此担上“重婚”的罪名,因而一再强调,原告不得拿此“另做文章”。
法院该怎么处理?虽然没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在1994年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条件。但认可二人的婚姻关系,男方将构成“重婚罪”,对男方很不公平,也不利于维护现在各方稳定的生活。
审判法官对此案也有不同看法:一种认为,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认定二人为“事实婚姻”并判决离婚。另一种认为,不能照搬法律,而要考虑社会效果,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思路。
最后,法院从保护当事人稳定生活的立法本意出发,认定贾勇荷和郑成业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不成立。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不当,不宜支持。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解释,离婚案件一般是判决离婚或判决不予离婚,但这两种判决对本案都不合适。所以,法官巧妙地从程序角度,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起诉。
后来,贾勇荷拿着法院的裁定到民政部门,由于裁定中已写明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贾勇荷的“已婚”身份得以更改。现在,贾勇荷已与他人顺利登记结婚。这起难案终于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