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8日电 一对夫妻已协议离婚,为将房屋尽快变现,妻子让他人假冒丈夫领得离婚证书。丈夫周鑫将妻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以买房人系善意取得为据,驳回了周鑫的诉讼请求。但告知周鑫,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另行追索。
2003年,结婚已4年多的周鑫用20余万元在道里区买了一套房屋。3年过后,周与妻子曲敏感情破裂,双方商议离婚事宜。2006年2月,至婚姻登记处办理自愿离婚手续(未领得离婚证)。离婚时,双方约定,当年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曲敏,所欠公积金贷款7.3万元亦全部由曲承担。两个月后,已获得丈夫应允的曲为了尽快获得那套房屋产权,让他人假冒丈夫领取了离婚证。然后,凭着离婚证等一系列证明,曲很快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在一个月后将该房屋卖掉。然而,无房居住使曲不得不以自己与父母三人的名义将房屋买回。
正在曲为房屋卖出买进忙碌时,也传来了其离婚证书领取手续因不合法,而离婚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消息。听到离婚受阻,曲就于2002年9月打起了离婚官司。在离婚诉讼期间,她又以自己与父母的名义将那套房屋转让给了他人。
周认为,房屋是自己与曲的共同财产,曲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于去年4月将曲和其父母及其房屋的买主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法庭上,曲与其父母以房屋的产权变更是依据真实的离婚协议及离婚证书为由为自己的行为作了辩解。但曲领取离婚证手续不合法被依法撤销离婚登记,至今其与周婚姻关系并未依法解除,却擅自多次买卖房屋,显属不当,已侵犯了周的合法权益。鉴于房屋买主是在不知道该房屋真实来源的前提下,支付对价取得该房屋,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依据有关法律周诉请该房屋买卖无效,法院难予支持,但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另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