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构成事实婚姻,判决双方离婚
由于介绍信丢失而未领结婚证,张先生和于女士22年来一直以夫妻名义居住。当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先生离婚时,怀柔法院认为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于近日判决这对没有结婚证的夫妻离婚。
22年前,当张先生拿着从单位开好的介绍信及相关手续,回家与恋人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时,却发觉这些手续因不小心丢失了。
考虑到重新办理手续很麻烦,又需要很长时间,张先生和于女士商量决定先举行结婚仪式,手续再找时机补办,此时是1983年7月。而此后因种种原因,两人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近年来,二人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今年10月,于女士将张先生起诉到怀柔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女士与张先生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符合婚姻法结婚实质要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问题的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因此法院认为,对张、于二人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法庭的主持下,二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