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上海5月8日电 薄萱 记者刘建 去年5月份结婚的方先生和张小姐,因婚礼录像被婚庆公司老板何女士遗失,今天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夫妻得到了8000元的精神赔偿和400元录像费用。
张小姐与某婚庆公司
老板何女士签订合同,由何女士安排摄像师于2天后为张小姐新婚录像。何女士如约为张小姐提供了婚礼录像服务。同年7月,何女士告知张小姐由于自己的电瓶车被窃,导致放在车尾厢内的结婚录像和VCD一起被窃,故无法如约向原告交付婚礼录像VCD。双方协商未成,遂诉至法院。
张小姐认为,结婚仪式的录像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被告因疏于保管导致录像带遗失,应承担原告因此而造成的精神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摄像费用6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婚礼仪式是原告的终身大事,婚礼录像记录的内容发生在婚礼举行当天特定的场合与时间内,难以重现,故被告将记录这一特殊意义内容的婚礼录像遗失,导致了原告难以挽回的损失,因而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酌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