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汇区的一名妇女张某在某医院施剖宫产生下一女儿,并做了绝育手术,然而一年后她却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张某认为医院存有过错,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6日,怀孕妇女张某入住南汇区某医院妇产科,当日施行剖宫产+输卵管结扎术,生下一女儿后并做绝育手术。当时,医院考虑到张某以前曾多次人工流产,因此选择施行输卵管双折夹挫结扎切除术,并告知张某该手术有0.5%至1%的再通率。2005年11月,张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只得在其他医院作了“人工流产”。事后,张某认为医院在选择绝育手术方法上存有过错,从而导致其怀孕的损害后果发生,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68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经上海市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也未认定医院存在任何医疗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是一种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为,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医院在对张某选择结扎手术方法时的判断标准符合医学常理,诊疗行为中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之诉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