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说过:当爱情的小船被风暴打翻,让我们友好地说声再见。对林老师说,即使有过这样的想法,但现在已做不到了———两年前,他得了精神分裂症。
而这三年,对于林老师目前法律意义上的妻子蒋文丽也不轻松。每年,她的主要任务就是和林老师打离婚官司。但蒋文丽三次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三次都被法院驳回。
无奈成婚
今年33岁的林老师曾是一名优秀的中学教师。他们的婚姻和大多数人一样,没有太多的故事,更谈不上罗曼蒂克。
1999年,经人介绍,林老师认识了某大型国有企业21岁的女工蒋文丽。漂亮的脸庞,活泼开朗的性格,让林老师对蒋文丽一见倾心。郎才女貌,认识他们的人都说这是般配的一对。
谈了一年的爱情,有过风花雪月,有过卿卿我我,本该瓜熟蒂落,不料,2000年国庆黄金周刚过,蒋文丽就打来了电话,说要分手。
在法庭上,双方搬出这个小插曲,并有争议。按林老师的监护人、他的父亲老林的话说,是因为蒋文丽初恋的男朋友回来过国庆,引燃了他们的旧情。蒋文丽对此却矢口否认。由于无法举证,法官制止了老林的想像和发挥。
不过,这段争议之所以被老林提出来,是因为,蒋文丽每次闹离婚,身边常出现的一个身影,就是她的前男友。法庭上,老林极力想证明这是引起这场婚变主要原因之一。
接到蒋文丽要分手的电话,双方家长都震惊了,他们用尽各种办法挽回这桩婚姻。在反反复复中,蒋文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在林老师的陪同下,蒋文丽做了人工流产。林家把蒋文丽的流产当作一件大事,他们像侍候月子一样,照顾了蒋文丽一个月。这是多么难得的一门亲家啊,感动之余,蒋文丽的母亲也放出话来,女儿不成婚,她就断绝母女关系。
2002年5月,在万物生长的季节,蒋文丽发现自己再次怀孕。2002年6月16日,怀着复杂的心情,蒋文丽“奉子成婚”当了新娘。结婚仪式相当隆重。林家聘礼仅金银手饰就达8两重,6条金项链、6个黄金戒指、一个金手环、一个金公鸡。法庭上,林老师的父亲说,按现在的行情估算,仅金器就值4万8千元。
2003年春天,儿子出生。
夫妻反目
林老师和蒋文丽的新家安在三元城关的公公婆婆家,公婆回福州自己单独过。蒋文丽一上班,中午就无法回家吃饭,家庭照顾也少了。蒋文丽常有应酬及各种活动,经常回到家已是深夜。一次,一条暧昧的短信引起了林老师的注意。一向温文尔雅的林老师以不在意的口吻问道:“这是谁发的啊?”蒋文丽应道:“这是同事转发的,开玩笑的。”
不久,蒋文丽发现,林老师开始跟踪她。一些场合他也要求陪蒋文丽一块去。有几次,蒋文丽发现,林老师还偷听她的电话。由此发生的争吵逐渐演变成战争。
2004年夏天,他们分居了。按法庭上双方都认可的说法是,蒋文丽一个人搬出去住,儿子扔在了林家。
蒋文丽搬走后,连手机号码也换了。林老师也不再寻找她,一下班就呆坐电脑前。2004年8月,蒋文丽第一次起诉到梅列法院,要求离婚。鉴于林老师不同意,法院进行了调解。
70多岁的老林和老伴只好回到三明陪儿子带孙子。不久,家人发现林老师常在电脑前沉思,继而自言自语,有时还傻笑。两个月后,家人把他送回老家省立医院诊治。
多家医院的医生诊断林老师患了精神分裂症。
2005年9月,蒋文丽再次起诉到梅列法院。由于此时林老师已确诊患病,老林做为诉讼代理人到法庭应诉。双方的律师都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由于没有安置好孩子和丈夫,梅列法院判决蒋文丽不准离婚。
汲取了这次离婚官司败诉的教训,一离开法院,蒋文丽就直奔阔别已久的家,把孩子的生活用品收好,带着孩子回到了自己的住处。
第三次离婚
孩子安置好了,这下可以离婚了吧,蒋文丽胜券在握。她要求法庭判决婚生子由自己抚养,林老师每月支付抚养费23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由于前两次都是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这次诉讼,法院特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林老师因病无法到庭。林老师的代理人坚称,两人系自由恋爱,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虽然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实际是因被告患精神分裂症才产生嫌弃的念头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治疗,不同意离婚。
林老师的代理人还称,蒋文丽卷走了家里的存款,要求判决蒋文丽应从家里拿走的7万元定期存款中拿出4万给林老师看病。
林老师的代理人还出示了林老师脑电波报告及三明、福州等医院证明书。
法庭上,原、被告对夫妻感情有无破裂问题持有争议。蒋文丽认为,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04年夏天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
林老师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虽然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住院治疗,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林老师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住院治疗中,被告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未妥善安排好,且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蒋文丽与被告林老师离婚。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曾明确指出: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看来,蒋文丽如果想结束这段婚姻,安置好林老师是首要条件。对精神病人,即使是不能做到像莎士比亚所说的那样友好地分手,也得人道和负责地将婚姻结束。(文中人物为化名)
(2007-01-02 来源:三明日报 作者:骆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