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和丈夫离婚后,将房屋财产进行了分割。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前夫竟然背着自己卖掉了共有的房屋,并且下落不明。而如今房屋的相关手续都在买房者手中,沈女士无法办理回迁手续,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房产,沈女士将买房者和前夫一起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1998年8月3日,沈女士与韩某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同时双方就相关财产进行了分割。坐落在旅顺口区的一套建筑面积50多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经法院协调,两个小房间归韩某所有,一个大房间归沈女士所有,厨房和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离婚后,由于双方都没有其他房子,只能暂时共同居住在原来的房子里。韩某曾好几次对沈女士说要搬出去,但是一直没有动。
2000年11月20日,旅顺口区动迁办向他们发出通知,韩某便产生了一个念头,决定趁动迁时机卖掉房子,拿着钱远走高飞。
2002年6月25日,韩某将该房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随后,韩某将房产执照、“被拆迁户迁出证明”、大连某工程公司工会返还房屋资助款收款收据交给了王某,双方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王某在签订“买卖协议”后付给韩某2万元,此后分数次付给韩某21500元,共计41500元,韩某拿了钱后就不知去向了,至今下落不明。2006年初,开始办理回迁手续,但由于相关手续都在王某手里,韩女士无法办理回迁。为了讨回公道,她将前夫和王某一起告上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自己买房时不知道所买房屋是韩某与沈女士共同所有。法院认为,韩某未经沈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沈女士的权益,而且王某与韩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没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认定王某没有取得该房所有权。
因此,法院认为韩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韩某收取王某的房款也应该返还给王某。王某称所买房屋是动迁后的新房不成立。 2006年4月25日,法院判决韩某返还王某购房款41500元,而属于韩某的那一部分房产,沈女士具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