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丈夫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一名中年妇女将丈夫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夫妻婚后全部共同财产。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两名成年女儿的证言证实了被告的“出轨”。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准许两人离婚,并以被告在离婚行为中确有过错为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同时,原告要求分得夫妻婚后全部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年50岁的原告起诉称,她与被告1976年相识,197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两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03年初开始,被告与一名女子关系不正常,经常夜不归宿,并且工资不再用于家庭支出。同年8月,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了原告,后经他人调解,被告保证改正错误,如不改正,自愿在离婚时将全部财产给予原告。但事后被告未能悔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所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辩称,双方结婚多年,两个女儿均已成年,为了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关于感情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与一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为此,原告提供许多被告与该女子的电话通话记录并让其两个女儿出庭作证。原、被告的大女儿证实被告在外有外遇并经常不回家,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而原、被告的小女儿证实她曾看见被告与一女子行为不正常,被告酗酒后经常殴打原告。对于妻子和女儿的“控诉”,被告否认经常殴打原告,只承认有一次因喝醉酒而殴打了原告,此外,被告承认与一女子经常电话联系,表示有错可以改正,希望原告再给他一次机会。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通话记录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两个女儿的证言中所涉及被告与其他女子关系不正常的部分与被告的电话通话记录及被告陈述能够互相佐证,对该部分证言内容,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其他女人的不正当关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以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请求对全部婚后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一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中有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因此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赔偿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