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1岁的王女士和同龄的张先生于198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孩儿,一家人和和美美。可是,当年这对恩爱夫妻现在却反目成仇,自2003年以来,他们竟然在三家法院打了五场官司。
2003年,王女士以前夫张先生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宣武法院提起诉讼。她在法庭上诉称,我与张先生离婚前,张先生就与朱女士结婚并生了一个孩子。我与张先生离婚后才发现,张先生隐瞒了巨大数额的财产,所以现在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共同财产4万余元;分割张先生隐瞒的与朱女士共有财产的一半1万余元;分割张先生于2002年12月12日之前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按揭还款、为移动电话支出的话费;分割张先生现住房产的保险费2000元。
在法庭上,张先生辩解说,我与王女士离婚前与朱女士结婚并生孩子的事情属实。但王女士所说的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当初在离婚协议上确定:两人的孩子由张先生自行抚育,家中财产全部归王女士所有,共同存款2万元归王女士所有,张先生一次性返还王女士借款1.3万元、一次性给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于是判决张先生一次性给付王女士共同财产12万余元;王女士返还张先生存折三张。
张先生不服这个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王女士认为又发现了张先生在离婚前的财产新线索,再次以张先生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张先生新搬住所地管辖法院丰台法院起诉,张先生否认王女士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王女士就她的主张没有提供任何充分有力的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31日,王女士分别以犯重婚罪和要求分割婚前财产为由把原来的丈夫张先生再次推上了丰台法院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
王女士作为自诉人在刑事法庭上诉称,张先生在与她离婚之前,伪造了离婚证,于2001年8月16日和朱女士在吉林省吉林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2001年10月与朱女士举行了婚礼。2002年9月27日,朱女士在宣武区妇幼医院生下了一个孩子。而两个多月后,张先生才与我经宣武法院调解离婚。
在法庭上,对王女士指控的犯罪事实,张先生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朱女士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罪。鉴于张先生认罪态度较好,所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张先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法院同时确认,张先生与朱女士的婚姻无效。
而在这之后9天的12月5日,王女士又拿到了民事判决书,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要求分割婚前财产的请求。
或许是张先生的无情负心,才让王女士有了打五场官司的执著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