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同时判男方月付500元经济帮助费
妻子林娟患精神分裂症,丈夫张强照顾她12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同时判决张每月向林支付500元经济帮助费,直至其病情彻底好转。因经济帮助费没有截止日期,张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1990年2月,林娟与重庆某汽车制造公司的张强结婚,1992年3月,林娟怀孕了。不料,在一次例行检查中,林娟被诊断为怀了葡萄胎,不得不流产。流产后,林娟受到了强烈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从此,张强悉心照料着她。
10多年来,林娟的病总是间歇性地发作,丝毫没有痊愈的迹象。2005年6月,张强终于作出了痛苦的抉择:与妻子分居。2个月后,他向渝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庭审中,林娟的父母对张强的行为表示理解,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他们同意女儿与张强离婚。一审法院遂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张强每月给付林娟经济帮助费500元,直至其病情治愈为止。
张强认为,给林娟的经济帮助费没有具体的截止时间,“也许我要养她一辈子”,遂于今年1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该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这是《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尽管已经离婚,但张强对前妻今后的生活也有关照的义务。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市一中院民一庭法官称,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患了精神疾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是否判离须听患病一方监护人的意见。如果林娟的父母不同意离婚,法院完全可能判不离。“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官几乎都遵循这个原则,以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记者 徐建 实习生 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