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打扮得漂漂亮亮坐在家里等着新郎的迎娶,亲朋好友也在喜筵上等着见证新人的结婚仪式,然而结婚当天新郎竟“中途拐弯”娶了别的女人!前天,昆明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离奇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逃婚男赔偿女方财产损失10775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据了解,这是云南省法院审理的首例逃婚案。
新娘摆开酒席新郎娶走别人
车某某和何某某都是昆明呈贡县大渔乡人。2004年11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开始谈婚论嫁,并商定2005年4月6日举行婚礼。此后,双方按照习俗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男方何某某家按习俗给女方家送去礼银(彩礼)钱共计19300元,双方家人也提前向亲友发出请柬。
2005年4月5日,就在举行婚礼的头一天,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过礼”仪式,然而在举行“过礼”仪式时,双方家庭因过礼事宜发生了争吵。可这毕竟只是小插曲,不应该影响子女们结婚这一主旋律,第二天,女方车某某家按原计划准备了50桌筵席,新娘车某某也打扮一新等待着新郎的迎娶。然而当天中午,新郎并未在正常时间前来迎娶新娘,而是通知了他的另一女友,该女友当即打扮后作为“新娘”由新郎迎娶回家。直到当天下午,新娘车某某及其家人、亲友才得知这一变故,女方喜筵不欢而散。
新娘被取笑一怒状告新郎
此事的发生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何某某的行为,不仅给我的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还让我成为邻里议论的话柄,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新娘车某某要求男方家给个说法,可何某某始终未作任何答复,于是车某某将何某某告到呈贡县人民法院,要求何某某为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3943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呈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以他和车某某举行婚礼的名义,与他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车某某,损害了车某某的人格尊严,使车某某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何某某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由何某某赔偿车某某经济损失10775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何某某不服,以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不合法从而不构成名誉侵权以及精神抚慰金过高等为由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车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确认逃婚侵犯名誉权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未娶车某某为新娘的行为,构成了对车某某名誉权的侵犯,何某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某与车某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结婚本来是人生的大喜事,但由于何某某的过错,对于车某某来讲是沉重的打击,而且她还要面对社会的各种议论,特别对一名农村女子的影响尤为巨大,因此车某某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