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与瞿女士离婚时约定房屋归瞿女士,事后,瞿女士要求曹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曹先生却未予配合,瞿女士遂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诉请解决,日前,上海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瞿女士办理系争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曹先生与瞿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3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瞿女士所有,离婚后瞿女士亦实际占有、使用了系争房屋,由于该房屋权证原登记在曹先生名下,瞿女士要求曹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曹先生却未予配合,故起诉要求其履行协助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但曹先生认为,离婚时系争房屋产权是归瞿女士所有,但没有想到产权要过户给瞿女士,现要求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所有,不同意过户给瞿女士。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原系曹先生与瞿女士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在登记离婚时约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瞿女士所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相关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为准,只有进行了公示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才具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才可对抗第三人。因此瞿女士有权要求曹先生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现曹先生要求将系争房屋变更在双方儿子名下,因瞿女士不同意,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海南汇区法院 作者: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