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法院支持受害幼女关于修补处女膜费用的索赔请求,这在贵州省尚属首次
本报讯 日前,乌当区经法院对这起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两年,并赔偿受害人处女膜修复费2000元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000余元。据悉,性侵害案受害人请求给付处女膜修复费,并获法院支持的案例全国也相当罕见。 法院支持受害幼女关于修补处女膜费用的索赔请求,这在该省尚属首次.
今年2月7日,乌当区检察院向乌当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罗某、小强(化名)在明知被害人小花(化名)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小花发生性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同时,受害人小花也向乌当区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处女膜修复费等损失共23万余元。
日前,乌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小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决罗某、小强的监护人分别赔偿小花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处女膜修复费等)2035.90元和1357.30元。
对此案法院支持处女膜修复费一事,法律人士认为,处女膜作为一种象征,于一种特殊物质,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医学技术发达的今天,尽管可以通过手术来修补,但受害人心灵的创伤则是无法弥补的,因此,该物质受到客观损害时应该得到赔偿。
教育界人士和社会学者认为,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为修复处女膜所支付的费用,既不违背法律精神,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的理念。(齐白生 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