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八年前的一次车祸,血型为AB型Rh阴性的女孩儿谢晓荣在医院急救时被输入了AB型Rh阳性血。虽然身体已经基本恢复,但她永远地背负了另一个恶果———她的体内已经产生了免疫性抗体,如果她将来的丈夫属于Rh阳性血,她怀的胎儿也是阳性血,就可能出现流产或新生儿溶血。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医院的行为并没有过失。然而,谢 晓荣却永远不能像其他人一样正常地恋爱和结婚了。究竟谁来为这样的事情负责?
横祸飞来少女“误”输血
1997年5月30日中午,当时正读初中三年级的谢晓荣中午放学后外出买饭,被一辆冲上便道的小轿车撞倒,导致多发性骨折,情况非常危急,当日14时被送至天津医院救治。经过检验,医院确认谢晓荣的血型为AB型,当日18时,800毫升血被紧急输入她体内,同时为她进行了第一次手术。
同年6月4日,天津医院为谢晓荣做第二次手术,进行骨折部位切开复位钢板固定手术。因为在第一次手术时谢晓荣曾输入AB型Rh阳性血,按照有输血史的患者再次输血时必须做Rh检测的规定,天津医院在这次手术前为谢晓荣进行了Rh血型检测,结果她的血型为AB型Rh阳性。手术中,谢晓荣又被输入了2000毫升Rh阳性血。
第二年11月3日,谢晓荣因“左股骨干及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膝髋关节僵直”再次住进天津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然而,这次血型检验却发现,谢晓荣的血型为AB型Rh阴性。因为血液中心没有Rh阴性血供应,医院用自体血回收的办法为谢晓荣完成了手术。
女儿的血液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李耀兰(谢晓荣的母亲)一直忧心忡忡。从参加会诊的医生那里她得知,女儿错输了血!原来人的血型除了分A、B、O、AB外,还分Rh阴性和阳性,这两个系统对输血至关重要。就是说在输血时,即使前者是一致的,如果输入的Rh血型不一致,被输血者也有可能出现输血反应。
据天津血液中心的专家介绍,在我国汉族人群中,Rh阳性者占99.66%,Rh阴性者仅占0.34%。谢晓荣恰恰属于这0.34%。而天津医院两次给谢晓荣输入了Rh阳性血。
在医院的救治下,谢晓荣活下来了,但她的体内产生了抗体。根据《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文献记载:Rh血型系统通过输血或妊娠可产生免疫性抗体,当遇有相应抗原,可致患者残废或死亡。
记者从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研究所和天津市血液中心等单位的专家那里也了解到,如果像这种情况的人将来和一个Rh阳性血型的人结婚,怀了一个血型为Rh阳性的胎儿,那么这个胎儿或者流产,或者生下来后出现新生儿溶血而需要及时换血。
这消息对李耀兰母女无异于一个晴天霹雳,从此,她们开始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之路。
赢了官司却输了权利
2001年3月,李耀兰要求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确认交通事故肇事者和天津医院在其输血问题上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法院认定天津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谢晓荣受伤住院后,天津医院在检测出她AB血型,未对她的Rh血型进行检测的情况下,为她输入了AB型Rh阳性血。因为谢晓荣在天津医院治疗时,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只在两种情况下要求对患者进行Rh检测,一是对有输血史的患者,二是对妊娠患者,除此之外没有明令要求医院对所有需要输血的患者进行Rh血型检测。所以,天津医院在为谢晓荣诊治过程中并没有违反规定。谢晓荣第二次手术前血液Rh呈阳性,这是医学上所称的“假阳性反应”,与此前体内被输入Rh阳性血有关,而对于这种“假阳性反应”,天津医院在当时未能掌握谢晓荣血型为AB型Rh阴性的情况下,无法做出正确判断。而且这之前的天津市两级事故鉴定委员会都认定,谢晓荣的医疗问题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审李耀兰输了官司。2002年,李耀兰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疗侵权行为,是医院单位在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受害人(病员)生命健康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医疗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就输血而言,客观上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当时
在急于挽救谢晓荣生命的情况下双方共同选择了输血。输血前,医院依常规为她进行了基本血型检测,已经履行了基本检测义务。即使当时得知谢晓荣为稀有血型,血库中也没有此常规储备血,为抢救她的生命,输血仍为必要的救治措施。
法院因此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认定天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天津医院的行为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但二中院同时指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在考虑损害后果及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及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天津医院也认为,由于谢晓荣被输入Rh阳性血后,体内已经产生了抗体,将来一旦再接触Rh阳性血,就有可能出现流产或新生儿溶血等问题。因此,天津医院的医疗行为虽然不存在违规行为,也不能认定存在过错,但他是输血的直接操作人,其行为与谢晓荣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将来谢晓荣一旦发生因被输入Rh阳性血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时,经鉴定排除了其他原因及谢晓荣个人因素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各种经济损失分别由天津医院承担60%责任,肇事司机承担40%责任。但是,谢晓荣对她本人将来的生活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她要尽量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防止各种危险情况的发生,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出现医学文献记载的危害后果。
这次李耀兰的官司赢了,但她未来得及好好品味胜利的喜悦,却发现“注意义务”的判决把女儿置于两难的境地。
谁为小概率事件负责李耀兰说,她的女儿谢晓荣只有两个选择:或者履行“注意义务”,那她失去了正当的恋爱、婚姻和生育的权利。因为为了“防止损害结果发生”,她必须“注意”只能和Rh阴性血的人谈恋爱、结婚、生小孩。但是,阴性血型的人只占汉族人口的0.34%,其中男女老少都包括,而且没有资料可寻,她的恋爱和婚姻会成为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
或者不履行“注意义务”,她可以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所爱的人恋爱、结婚、生育,但如果出现损害结果,她只能因为未履行“注意义务”而自己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谢晓荣做出哪种选择,她都将成为受害者。据了解,谢晓荣已经恋爱了,而她的男朋友恰恰是Rh阳性血。两人的感情很好,但他们也因此承受了来自多方的压力。
李耀兰说,我非常感激天津医院救了我女儿的命,但是谁为我女儿这么多年承受的痛苦以及她将来所要承受的一切负责?
面对法院的判决,医院也感觉无所适从。
王毅(天津医院检验科主任)说,当年谢晓荣被送到医院时情况十分危急,输血是挽救她生命的惟一选择。如果当时考虑她的“婚姻权、生育权”,那她可能连“生命权”都没有了。我们当时的操作没有任何违规,2000年6月,卫生部新发布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中,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仍然不要求进行Rh型检查。但为了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我们一般对所有的病人都要检测Rh。可是由于血液中心稀有血型的血液都是冷冻储存,解冻需要数小时,很难满足急救病人的需要。这样在抢救Rh血的病人时我们就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如果因为Rh不符不输血,病人就会死亡;如果为了救命输了阳性血,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王学谦(天津医院院长)认为,多数医疗行为都是双刃剑,都可能对人体产生相应的负作用。像谢晓荣这样小概率事件今后还可能发生。但让我们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责任,我们也觉得委屈,觉得不公平,甚至有些医生可能因此在治疗中缩手缩脚。但这样的事情究竟要由谁负责,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能否建立起一种机制,比如通过建立社会保险或者相关基金来解决。
据了解,日前谢晓荣和他的男朋友提起诉讼,要求正当的婚姻权、生育权,但法院未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