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会于1993年4月29日签订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有关规定,在大陆地区办理委托律师的手续,需遵循以下程序:
A、向台湾户籍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的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公证(台湾的公证机
关分为两种,一种设立在法院内部,一种为民间公证人,不同于大陆的公证机关),
并表明需在大陆那一地区使用。
B、法院公证处将在七日内进行公证并制作副本两份。
C、公证处将公证书副本函寄台湾海基会。海基会经过认证后转寄申请人所指定的在
大陆使用该公证文书的地区的省级公证员协会。
D、申请人持公证书正本至该省级公证员协会,经公证员协会审核公证书正、副本一
致后,在公证书正本上盖章确认。至此,该委托律师的公证书即可在大陆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