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个体工商户老刘因没有子女,在7年前收养了一个弃婴。但由于没有村委会的证明,孩子一直不能落上户口,也不能就近上学。为了孩子,老刘一纸诉状把村委会告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为他出具收养子女的相关材料。
老刘在起诉书中诉称,1998年10月30日,一位环卫工人将捡到的出生仅一个多月的一个弃婴交给老刘抚养。老刘为女婴取名田田。老刘抚育田田至今,孩子已8岁了,在上小学三年级。但田田至今没有落上户口,未与老刘建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原告老刘认为,原告收养田田一事有大红门派出所及环卫工人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证明,并且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已为原告作完了寻亲公告,原告收养田田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2005年5月9日,老刘已通过书面方式正式向住所的村委会提出为他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状况、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的申请,但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为他出具相关证明,致使老刘收养子女的登记手续被迫中断。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为他出具婚姻状况和有无子女状况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