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于婚外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000元。
单身女子李女士与已婚的张某发生了婚外恋。2004年8月,李女士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李女士随即进行了手术,张某表示会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并在李女士的住院记录上写下了保证承诺,李女士出院之后,张某拒绝履行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宫外孕的结果虽然由双方性行为造成,但结合宫外孕的发生比例,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故意或过失)。本着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被告张某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