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邵某与丁某打麻将时相识逐渐发展为非正常男女关系,被妻子知道后,邵欲与丁分手,却被丁要求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才了事,结果对方为索这5万元将其告上法庭。4月3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丁某系原宁国某宾馆下岗职工,离异后基本赋闲在家,现在宁国一书店内从业。2004年11月左右,丁某与被告邵某在打麻将时相识,以后逐渐发展为非正常男女关系。当这事被邵某的妻子知道了,其妻天天跟他吵,邵某决定与丁某分手。
2005年5月25日下午5、6点钟左右,丁某打电话把邵某叫到她的租住屋内,逼邵某写欠条,邵某不同意,一直捱到晚上。这时,邵某的妻子也打电话逼邵某回家,丁某声称如果邵某不写欠条就离开,她就割腕自杀。邵某无奈,就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方离开。
不久,丁某找邵某要其还所写欠下的5万元,邵某没有答应,丁某就说到法院起诉邵某,邵某怕这件事传出去对他的名誉、对小孩不好,就想和丁某私了,准备每月给丁某生活费250元,丁某不允,后诉至法院。
第一次庭审后,法院对丁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原告庭审时缺席),当问及其借给被告的5万元的来源时,原告称此属隐私,拒绝回答,后又称其收入不存银行,放在一个别人不知道的地方。第二次庭审时,原告代理人陈述原告在1997年买了一间门面房,每年固定有一万多元的租金收入,但未提供证据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前提是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从邵某出具给丁某的欠条上看,邵某既然是借钱理应出具“借条”而非“欠条”,但邵告出具的偏偏就是“欠条”,不符合生活情理。此外,丁某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将5万元巨款甚至更多的收入不存入银行而“放在一个别人不知道的地方”,不符合生活情理。丁某将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却拒绝陈述借给邵某的5万元钱的来源,这更就不符合情理。据此,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