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故事:
王先生与李小姐是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三天两头吵架,近两年来,虽然有了孩子,但仍常因琐事吵架,夫妻俩甚至开始分房睡。 2009年3月,王先生提出离婚,李小姐也同意,但双方因离婚条件未曾谈妥,一直未办理手续,而王先生的母亲因身体原因住院了,此事便耽搁下来。
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双方仍多次因小事发生争执,而吵架的也变成了打架,曾由派出所接警处理。2010年7月,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决定,并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但哪知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又大打出手,最后签署一事不了了之。因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李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具体的离婚条件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但王先生觉得,那份处理财产的协议是在协议离婚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如今诉讼离婚,分割财产又要重新讨论。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法院会依法应准予王先生与李小姐离婚。李小姐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如果请求判决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小编推荐:离婚协议书的成立及生效
1、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
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2、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