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有一对夫妻,还没离婚就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此后,夫妻俩相安无事地过了较长一段时间,最后两人果然离婚了,过去签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起特殊案例。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
1996年4月30日,中山人小吕与小卓登记结婚了。从2000年开始,他们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5年3月2日,两人决定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离婚,丈夫小吕一次性补偿5万元现金给妻子,还将其在家乡村里的股份给小卓,而小吕在外的一切债务与小卓无关……
11月9日,妻子小卓终于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切按离婚协议办——儿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偿还所欠的1万元,小吕所在村的股份转让给自己,男方在外的一切债务与己无关。
丈夫:离婚协议应当作废
丈夫小吕在法庭上向法官大倒苦水:“那份协议应该无效,因为《离婚协议》是被妻子欺骗后糊里糊涂签订的。”但小吕无法向法庭提供被骗的证据。
小吕同时称,他向小卓借款1.4万元,后归还了4000元,尚欠1万元。这1万元是他向小卓支付的家用,虽然立下借据,但双方仍未离婚,不应认定是借老婆的款,哪有老公向老婆借款要还的。
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小吕同意将其所在村的股份转让给小卓,但眼看妻子去意已决,在打官司期间,小吕又变了卦,不同意转让其股份。
争议:离婚协议有无效力
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小卓与小吕双方均同意离婚,中山市人民法院准许了小卓的离婚要求。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协议中关于转让股份的约定,经法院查明,该村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本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配置给股民的股权不能转让或在社会上流通买卖,只允许在其本人去世后,由家属继承股权。”
所以,法院认为小吕处分其股份的承诺违反了上述规定,转让无效。
法院后认定小吕所立的《离婚协议》(除股份外)虽然在离婚前签订,但符合高院司法解释,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抚养权归女方,按照该《离婚协议》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偿还女方欠款1万元,向小卓支付补偿款5万元,并承担相应债务。一审宣判后,小吕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该协议有约束力
中山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男方小吕于2005年3月2日向女方小卓出具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