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横县年逾六旬的被执行人李某为了规避法律,竟跟法院玩起假离婚真逃债的把戏。6月19日,横县法院正式作出答复:李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李某提出的解除扣留前夫退休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横县法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等4人诉被告李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一审作出被告李某赔偿夏某等4人经济损失1.3万余元,李某不服,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夏某等4人向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的丈夫周某每月均有约1200元退休金收入,有履行能力,遂作出裁定,依法对周某的退休金1200元予以扣留,除每月保留周某的350元生活费外,其余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裁定书生效后,案外人周某以每月1200元的退休金仅够一家即妻子、儿子、儿媳、孙子五口人的最低生活费为由,提出异议。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及其丈夫周某已经与儿子分家,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同住一栋楼房,且周某还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正在加高建楼房,还在横县柳明路修理自行车,有其他收入,有履行能力。
该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与案外人周某是夫妻关系,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依法扣留案外人周某的退休金用以履行周某的妻子即被执行人李某应承担的义务,并无不当,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周某夫妇看提异议这招不行,马上又玩起了第二招——“离婚”。2006年4月29日在横县法院作出驳回异议裁定一个星期后,周某夫妇在横县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后,周某和李某马上向该院声明:被执行人李某的债务与周某无关,要求解除扣留周某的退休金。
该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无履行能力,李某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李某与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逐对被执行人李某与周某的声明作出答复:李某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李某与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李某与周某要求本院解除扣留周某的退休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