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协议婚生女儿随父亲生活,并由父亲抚养。谁知,父亲因在煤矿打工不幸伤亡,于是母亲要求抚养女儿,并要求保管其前夫死亡赔偿金13万元,遭到女儿伯父反对后,母亲将女儿的伯父告上了当地法庭。6月29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审支持了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秀琴诉称,2004年5月份,原告与前夫陈开枝协议离婚,孩子陈某由丈夫陈开枝抚养并随其生活。2005年农历冬月17日,陈开枝在媒矿打工身亡,原告得知此事后,于同年农历冬月24日回家要求接回孩子陈某,可被告陈开喜(陈某伯父)百般阻拦并拒绝原告领回孩子。陈某的父亲陈开枝死了,原告理所当然的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孩子是原告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陈开喜将陈某交于原告抚养,并由原告对陈某父亲死者后的13万元赔偿金行使监护权。
被告陈开喜辩称,原告张秀琴现在要求抚养陈某并对其行使监护权是假,其主要目的在于想占有其前夫陈开枝死后有一笔13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因为原告在与陈开枝离婚时已明确表示不抚养陈某。另外,陈某一岁后,原告几乎没有照顾和照看过陈某。现在陈某已12周岁了,其本人也明确表示不愿回到原告身边。
竹山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的前夫死后,原告理所当然的行使对孩子陈某的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原告也有抚养和监护陈某的能力,故对原告要求监护和抚养陈某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开喜在其弟死后主动担当起照管侄女陈某的行为应该值得赞誉,但这种良好的行为不能损害原告的权利,陈某本人虽然也表示愿随被告生活,但其属限制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表达出真实意思,加之被告现在单身,没有足够的条件抚养好侄女陈某。被告陈开喜辩称原告的目的在于占有13万元死亡赔偿金后就远走他乡,故该13万元赔偿金应由法庭或村委会保管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原告作为陈某的法定监护人,其有责任保护陈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于是,判决支持了原告人张秀琴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