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精神病人离婚十年,其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状告民政部门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1996年1月3日,原告赵某与第三人刘某至被告南汇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被告经审查后办理了两人的离婚登记,颁发了离婚证。
原告法定代理人在1996年1月得知上述情况后,自1996年4月起以原告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撤销颁发的离婚证,被告先后于2004年2月、2005年7月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期间的2005年4月,原告的两位兄弟曾申请法院要求宣告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确认原告赵某自1995年6月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某的两位兄弟为监护人。
2006年1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民政部门为原告和第三人办理的离婚登记。
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和第三人办理离婚登记,事后,作为原告兄弟知道后即多次向被告申请要求予以撤销,但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提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至于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知道被告颁证后因未指定监护人,故无法行使诉讼权利,属不是原告自身原因而超过起诉期限,故起诉期限应从法院判决确定监护人起计算,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