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十月怀胎》扯出私密话题 妻子瞒着丈夫“受孕” 该剧情若在生活中出现———
由许亚军和牛莉担纲主演的都市婚姻伦理剧《十月怀胎》上周已经在北京台播完,该剧首度将人工授精这一既敏感又私密的话题引入到剧情中,前10集的平均收视率为4.6%。
剧中的妻子瞒着丈夫去医院做了人工授精手术,但目的却是为了维系自己的婚姻。也许电视剧的情节纯属虚构,但现实中因人工授精手续不严谨而引发的纠纷在媒体上也有过报道。因此,人们的思考并没有随着电视剧中那个大团圆的结局而结束。
电视剧播出期间,本报律师热线也不断接到读者的咨询电话。“人工授精的孩子的法律地位是什么?那个倒霉的父亲能否不要这个孩子?他以后还能要二胎吗?”读者们对人工授精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思考已经超乎于剧情之外。
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委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涛律师。
问题一:关于孩子
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作出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据此,王涛认为,如果妻子是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也就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问题二:关于再育
现行的生育政策实行的是“累计法”,简单地说就是孩子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是累计计算的,不受离婚及是否抚养孩子的限制。
剧中的男方如再婚的话,除非女方是初婚或在此前的婚姻中未曾生育,否则,他很可能因那个与自己不曾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而不能实现拥有自己的亲生骨肉的愿望,或者说这一愿望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再婚妻子的情况而定。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前妻的行为对男方的生育权构成了侵害。
问题三:关于离婚
妻子瞒着丈夫进行了人工授精,其行为侵犯了丈夫的知情权。这时,丈夫如提起离婚诉讼,可不受“女方是否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的限制。
剧中妻子的行为无疑给丈夫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但这种情形却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诉讼在分割财产时,原则上男女双方平分。不过,此时,男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适当多分。
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丈夫不存在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不过在此有一点需要注意,丈夫在得知真相后,并未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本着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该子女原则上宜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时,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适用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的实践经验,王涛律师认为,“一定期限”最好不要超过一年。
问题四:关于责任追究
如果实施人工授精的医院确实没有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因其过错,使丈夫遭受到损害的,丈夫有权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若起诉的话,可以根据医院的过错和责任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妻子找人冒名顶替其丈夫去办理了人工授精的相关手续,则丈夫有权要求妻子和冒名顶替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