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看来完全正常的夫妻要求协议离婚,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某镇婚姻登记处按照程序给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不料却被女方的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理由是女儿是精神病人不可登记离婚。日前,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行政诉讼。
家住苏州高新区某镇的周某和沈某结婚仅五年,却因夫妻不和而“离婚大战”了三年,周某三次起诉离婚,均因各种原因没有离成。在第三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对沈某做了鉴定,结论为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建议住院治疗。周某只得撤回诉讼并将妻子送进医院治疗了三个多月。
4月10日,周某携沈某一起来到镇上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员询问两人是否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人都明白无误地回答说行为能力正常。登记员遂按正常程序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沈某回到娘家,沈父才知道女儿已经离婚,不禁十分愤怒,因为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沈父遂书面申请镇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却被告知不能撤销,理由是沈某离婚过程并未受到胁迫,登记机关完全按照规范程序办理,根本不能发现当事人精神不正常。沈父又跑民政部门,得到了相同的答复。
目前,法院正对此案作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