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大学生恋人毕业后同居生活,女友敖某为此3次怀孕流产,后负心男子黄某另择他人,为此,敖某将黄某诉至法庭,要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5万元。6月22日,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敖某的诉讼请求。
敖某与黄某原是大学同学,2003年毕业后俩人产生恋情,开始同居生活,双方虽均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敖某三次怀孕,黄某均以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年龄还小,还没有事业基础为由要求敖某作了人工流产。后来黄某与本单位一同事产生恋情,提出要与敖某分手,敖某同意分手但要求黄某给付5万元的精神赔偿,黄某不允。敖某以与黄某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影响身体健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给予精神赔偿5万元。
法院认为,男女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应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有区别,同居的男女双方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和夫妻间的扶养扶助等权利和义务。所谓保护妇女权益,应当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行为。敖某在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无合法的婚姻为前提,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