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64岁的薄师德起诉要求与65岁的韩诗荣离婚一案,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薄师德诉称,原被告尚在襁褓之时就由父母作主定了娃娃亲,195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未曾见面,感情一般,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原告曾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因种种原因未果,原被告婚姻名存实亡。加之原告长时间在外地工作,长期分居达三十余年,恳求人民法院依法结束双方早已死亡的婚姻。
被告韩诗荣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稳固的夫妻感情,并有了两个可爱的女儿,三十年来原告不间断的回家探望。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重担压到被告身上,被告早些年照顾原告两个幼小的弟弟妹妹,后些年精心照顾原告的母亲。原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由于被告生了两个女儿而经常打骂被告。被告为原告双亲养老送终,孩子养大成人后,原告感觉被告已是无用之人而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两个女儿也决不允许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尚在襁褓之时由父母作主定了娃娃亲,195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了两个女儿。1967年原告到某地质勘探队工作,后来经常回来探望,大女儿13岁随原告生活至今。
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结婚时间较长近50年,原告长时间在外工作,家庭重担落在被告一个人身上,被告为家庭付出的太多,且被告与子女坚决不同意离婚。五十年代的婚姻,父母包办属人之常情,鉴于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