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年的老夫老妻对簿公堂,要求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本就是一件悲哀的事情,然而妻子拿出了丈夫和其他女人的暧昧照片以及巨额存款等证据时,丈夫不仅一一否认,还请出了若干个证人来证明自己身负巨额债务。最后,法院根据调查收集到的真实情况,做出了一审判决。不服的丈夫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并拿着在此期间已经生效的债务赔偿判决参与到离婚案的二审当中……
情人上门哭诉 妻上公堂离婚
身为高级技术人员的曹先生风流倜傥,在和妻子老李四十年的婚史中不断传出各种绯闻,传统的老李采取了忍让的态度。2004年,曾经和曹先生有染的黄女士找上门来,哭着告诉老李:我跟了你们家老曹20年,如今他居然不给我钱花,反而在外面包养小姐……忍无可忍地老李终于将丈夫起诉到了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曹先生没有就此改过,风流韵事仍旧不断上演。去年5月,忍无可忍的老李再次向沙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丈夫曹先生技术较好,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退休后,就被几家单位同时聘用,收入累计达几十万元。为此,老李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对家庭财产做出合理分割。
这次在法庭上,曹先生虽然同意离婚,却不承认自己藏匿了财产,反而宣称在外有巨额债务。
丈夫否认指正 要求债务分摊
妻子老李当庭出示了曹先生返聘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及出勤表,证明丈夫三年间的返聘收入为23万余元。而曹先生却声称自己从未在该单位工作过。
接着,老李又在法庭上出示了丈夫与其他女人态度暧昧的合影。曹先生对此仍矢口否认,坚称是正常的工作关系。
法院在几家银行查到名头为曹先生的几张巨额存款证明。曹先生回答:其中2万元的理财委托合同是我母亲的钱;其他存款账户只是挂了我的名字,实际上是借给他人用于生意往来的钱。
更有趣的是,在诉讼前,曹先生将车卖掉了。在法庭上,他还请出了几个证人出庭证明自己对外欠了十多万元的债务……最后,曹先生反而要求妻子分摊债务。
去年8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曹先生在银行的存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分割;关于曹先生提出存款系将账户借于他人用于生意往来使用,因没有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而曹先生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出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别克牌轿车,在分割财产时,应返还给妻子原购车价值的一半。对于曹先生所称的2万元理财委托合同是其母亲的钱,因理财合同中书写为曹先生的名字,法庭不予采信。至于曹先生提出的共同债务,因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法认定,法院不予采集……
二审维持原判 丈夫承担债务
曹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他上诉期间,三个债权人又分别以曹先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先生偿还债务。曹先生在法庭上认可了全部欠债事实,于是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据此做出判决,判曹先生偿还债务。到老李与曹先生离婚案二审开庭时,这三份判决已全部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曹先生所称的“共同债务”,老李代理律师罗静一一指出可疑之处,比如:先买的车,后借的钱,而且债主提供不出银行提款证据;一位女债主在回答如何认识曹先生的问题时,信口说道自己是十年前通过丈夫认识的。根据推算,十年前这位女债主只有10来岁……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驳回了曹先生其他上诉请求。针对共同债务一事,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本着保护妇女利益原则,这三份债务应由曹先生个人承担。
律师点评
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静认为,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持有与他人的债务纠纷案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分摊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并且认为对方债务是虚假的,应该尽量收集反证。比如:经济往来的凭证、银行存款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还可以对欠条形成的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必要的时候可通过录音等方式取得证据,以否定债务的真实性。
另外,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