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慎写错房屋门牌号,前夫以此为由欲将前妻和女儿赶出门。25日,嘉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书上双方所指向的房屋归原告黄女士及其女儿所有。
2005年10月8日,黄女士和丈夫孙先生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后共同建造的三上三下楼房及一间平顶房中东面二上二下房屋归黄女士和女儿共同所有,西面一上一下及一间平顶房归孙先生所有。
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误将双方分割的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门牌号写成606号,而实际上他们分割的属两人所有的三上三下楼房的门牌号应为617号,606号房屋系孙先生父母所有,一共只有一间平房,一间棚舍。
孙先生在发现了协议书上的笔误后,竟然以此为由声称黄女士和女儿的房屋在606号内,要把两人从现在居住的房屋中赶出去。黄女士和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617号三上三下楼房及一间平顶房中东面二上二下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的“606”号系当事人笔误,双方协商分割的房屋实际是指黄女士和孙先生共同建造的617号三上三下楼房及一间平顶房,且原告黄女士与被告孙先生离婚后,双方已按离婚协议确定的房屋分割方案居住使用617号房屋,故应当认定原告黄女士和被告孙先生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达成的方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作者:吴红兰 李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