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马市镇年已七旬的康老汉和老伴,将协议“脱离”父子关系十六年的大儿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承担赡养费、医疗费等。9月15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该“脱离”父子关系协议无效,大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
康老汉和老伴都是地道的农民,年轻时含辛茹苦将五个儿子抚养成人,现均已结婚成家,独立生活。十六年前(1990年3月17日)脾气暴躁的康老汉因和大儿子水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一气之下,执意要与大儿断绝父子关系,并请其弟见证主笔。在其他四个儿子的参加下,康老汉与大儿签订内容为“长子不享受父母的任何财产,对父母的生老病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协议书。自此,父子俩互不来往,形同陌生人。
如今,康老汉老俩口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其他四子生活也不宽裕,难以供给二老较好的衣食,在遇到生病时就更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既伤心又气愤的康老汉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将大儿子水根告上法庭,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大儿子则以双方早已脱离父子关系为由拒绝。
经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子间的血缘关系不因双方协议而解除,康老汉的大儿子以脱离父子关系为由拒绝尽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大儿子水根应尽赡养义务。